一、努力学习语言文字法律法规,要求人人说好普通话、写好规范字,并自觉担当规范用语用字的宣传员、监督员。 二、积极参加普通话水平培训和测试。原则上要求195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职工,都要达到或高于相应的普通话等级。
三、组建语言文字工作领导机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工作责任,把语言文字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四、坚持自觉使用普通话、规范字的制度。在全校提倡“四说普通话”、“十用规范字”。即:在各种会议、公共场合、公务活动、教育教学中自觉使用普通话;在公文公告、印章、名称牌、指示牌(标志牌)、告示(宣传)栏、奖牌奖状证书、板书、黑板报、备课批改、网络网页自觉使用规范字。
五、坚持思想认识、计划措施、组织落实、检查督促“四到位”,建立规范、完备的语言文字工作档案资料。
六、建立语言文字工作考核奖励制度。坚持将普通话作为公务语言、教学语言、校园语言,把说普通话、写规范字列入教职工基本行为规范考核内容,并作为录用教职工的一项基本条件。在进行教育教学督导评估时,把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作为一项常规内容,列入校长工作职责。学校要把语言文字规范化使用列入合格教师最基本条件之一,列入评选先进教师、先进教研组备课组的必备条件,列入公开课、评选优秀课例必备条件,列入评选先进班集体、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的必备条件。 七、积极配合县语委做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的相关工作,认真组织开展 “推普周”(每年九月份第三周)活动,抓好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营造良好的语言文字规范化氛围,扎实推进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
八、努力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的语言文字工作骨干队伍。采取多形式、多层面的方式培训各类人员,使我校语言文字工作队伍的管理能力、决策水平得到全面提高。 九、每年定期、不定期对推广普通话情况和用字规范情况进行自查整改并接受县教体局的监督检查。
十、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